欠债不还,法院有招 深挖到期债权,破解执行难题
2025/3/4
“感谢法官!让我这么快拿到了这笔被拖了好几年的货款!”2月6日,申请人王某收到全部执行款后,专门将一面印着“一身正气智勇双全、秉公执法执行神速”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激动之情溢于言表。
2022年12月15日,王某与江苏某工程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王某出资垫付88万元,江苏某工程公司在回款后第一时间向王某支付其所垫付的款项,最晚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然而1年多时间过去,江苏某工程公司仅向王某支付76万元,剩余12万元始终没有兑现,王某遂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江苏某工程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12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王某。
达成调解协议后,江苏某工程公司并未主动履行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章耀辉通过线上线下全面查控,发现江苏某工程公司涉及纠纷17件,暂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工作既要有“雷霆手段”,也要有“绣花功夫”,多轮查控后,法官敏锐地察觉到,江苏某工程公司由董某实际控股,董某名下虽然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其在某装饰公司存在到期债权。
法官立即向某装饰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多次主动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向对方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说明协助执行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积极协调各方,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和合理诉求。在沟通过程中,面对某装饰公司法务提出的一些疑问和顾虑,法官都一一给予专业详尽的解答,打消了他们的顾虑。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某装饰公司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将相关款项及时汇至法院账户。最终,这起一度陷入困境的执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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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二)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三)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四)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吴玥 韩正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