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半开放小区醉驾是否涉罪?检察官这样说
2025/12/5
近日,江北新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醉驾案件时,就半开放小区内部道路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道路”这一核心争议点,给出了明确的法律认定。经检察官评析,驾驶人高某某在该区域的严重醉驾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一认定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清晰的实务指引。
据了解,该案中驾驶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村内道路行驶至201栋路段时,与刘某停放在此处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损坏。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将高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专业鉴定结果显示,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高达225.8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属于严重醉酒驾驶情形。
案件办理过程中,争议焦点集中于高某某醉驾地点的性质认定。经查实,涉事区域原为村落,2019年起参照城市小区管理模式进行改造,设置有机动车进出口、道闸控制系统及保安值守岗位,非小区人员需登记并经保安许可后方可进入。该区域规模庞大,占地面积达1150亩(约76.7万平方米),内部不仅有大量居民住户,还配套了众多餐饮等商铺,具备完善的生活服务功能,形成了成熟的小型生活社区。
围绕涉事区域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办案过程中形成两种对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区域属于半封闭小区内部道路,并非法律规定的“道路”范畴,因此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另一种观点则主张,该区域具备“道路”的公共属性,高某某的醉驾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江北新区检察院办公室的赵春明确表示支持第二种观点,他从法律本质出发,对“道路”的认定标准及案件适用作出了详细阐释。
赵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核心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即道路交通领域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判断某一路段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不能仅看表面管理形式,关键在于该区域是否具有公共安全法益保护的必要性,“社会性”与“公共安全性”应作为核心判断标准,这才符合立法本意。
在具体判断逻辑上,赵春进一步说明,首先需考量路段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的基本认定标准,这是前提基础。在此之上,要重点审查其“社会性”,即通行车辆的数量、范围是否具有不特定性。若某一区域允许不特定车辆通行,且车流量达到一定规模,便具备了“社会性”特征。而“公共安全性”通常与“社会性”相伴而生,当社会车辆能够自由通行时,该路段的公共安全属性与开放道路已无本质区别,理应纳入法律规制范围。
结合本案涉事区域特点,赵春从三方面给出明确认定:一是该区域由大范围村落改建而成,内部空间广阔、道路网络完善,本身就具备道路通行的基础条件;二是其虽需登记方可进入,但本质上允许不特定机动车进入,内部车流量远超普通小区,已接近城市道路水平;三是区域内大量餐饮等经营场所的存在,使其配套设施和功能属性完全符合公共区域特征。综合来看,该区域完全满足“社会性”与“公共安全性”标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道路”,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本意是防范道路交通领域的抽象危险,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检察官强调,在检察办案实务中,对于半开放小区等特殊区域的道路性质判断,应坚持实质认定原则,以“公共安全性”为核心衡量标准,避免因形式上的管理模式差异而忽视其本质的公共属性,切实维护道路交通领域的公共安全。这一认定不仅为本案的办理提供了明确依据,也为同类案件的实务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韩正莲 沈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