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退货期限谁说了算? 江北新区法院判决:法定七日无理由退货优先
2026/1/6
网购时卖家单方约定的“48 小时鉴赏期”,能否对抗法律规定的 “七天无理由退货”?近日,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审结一起二手平台玉石买卖退货纠纷,明确作出判决:短于法定期限的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法定退货权利优先受保护。该案的判决为规范网络二手交易秩序、明晰买卖双方权责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2023年12月,消费者唐某通过社交 APP 添加卖家王某微信,经议价后,向其购买瓷白手镯、青白手镯、佛公挂件三件和田玉商品。随后,王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挂出商品链接,唐某支付4800元货款并完成收货。收货后的第三日,唐某以 “做工粗糙、材质不纯” 为由向王某申请退货,却遭到拒绝。王某的理由是,双方此前约定了48小时鉴赏期,超出期限即视为唐某确认购买,无权再要求退货。
为佐证自身主张,唐某委托专业检测公司对其中的瓷白手镯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手镯确为和田玉,但局部含有其他矿物。唐某认为王某存在欺诈行为,遂将其诉至江北新区法院,诉求退货退款,并按照手镯价款三倍赔偿损失,同时赔付鉴定费用等,合计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唐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涉案玉石制品不属于“定作、鲜活、数字化商品”等法定不宜退货的范畴,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法院指出,唐某在签收商品后七日内提出退货申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王某单方设定的“48 小时鉴赏期”,短于法律规定的七天期限,属于免除自身义务、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不能对抗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针对唐某提出的三倍赔偿及鉴定费承担诉求,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在销售商品时存在虚构材质、以次充好的欺诈故意,故对三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同时,鉴定费系唐某自行取证产生的成本,并非维权必要支出,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唐某退还王某案涉三件玉石制品,王某需在收到退回商品后的七日内,返还唐某 4800 元购物款;驳回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手交易平台不是‘免责金牌’。” 承办法官在案件解读中强调,只要卖家以营利为目的持续从事商品销售活动,即便在平台注册为 “个人闲置” 账号,其经营行为仍需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法官进一步释法,“七天无理由退货” 制度的设立,旨在平衡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赋予消费者 “后悔权”。但该权利的行使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商品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宜退货范畴;二是消费者需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退货申请;三是退货商品需保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
法官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物时应注意留存聊天记录、商品宣传页面、订单信息等关键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若对商品质量存疑,需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合理诉求,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用客观证据支撑自身主张。此外,法官也对网络经营者提出要求,需如实披露商品信息,杜绝虚假宣传,同时尊重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依法依规处理退换货申请,与消费者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购物市场环境。
胡百芷 韩正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