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诉前员工 侵犯商业秘密 法院:非法获取信息不受法律保护
2025/12/9
商业秘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资源,但其保护需以合法性为前提。近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汽车租赁企业诉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明确判决企业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客户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驳回其全部索赔请求。该判决为经营主体规范信息获取行为、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据悉,原告某汽车租赁公司诉称,前员工袁某在职期间私自转移公司客户微信账号,离职后利用这些客户信息开展同类经营活动,涉嫌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据此索赔经济损失13万余元。然而,法院审理后发现,该案的关键争议点并非员工是否侵权,而是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本身是否具备合法性。
审理查明,原告用于经营的案涉客户信息,系从某网络科技公司处购买所得,这些信息的原始来源为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平台收集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意向客户数据。庭审中,原告始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获取这些个人信息时已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也无法证明相关信息处理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正当、必要”的核心原则。
江北新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需同时具备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三大构成要件,但这一切的前提是信息获取途径合法。“合法性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门槛,若信息本身来源非法,即便具备商业价值且采取了保密措施,也无法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承办法官表示,原告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的客户信息,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不具备合法性前提,自然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就此提醒,各类经营主体在日常经营中,切勿以商业竞争为名行非法获取信息之实。“保护个人信息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只有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和使用信息,才能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筑牢法律根基,真正实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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