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3000万 新区再出新政支持创新
2024/1/23
近期,新区制定出台2项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共推改革深入合作的专用政策。
其中,《南京江北新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新区对各类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采取拨投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对单个项目累计支持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
《南京江北新区产业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新区设立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促进新区企业围绕重大技术需求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研发机构合作开展科技攻关,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300万。
南京江北新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赋予江北新区的战略定位深入推进新区自主创新先导区建设,全面落实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产研院)合作,发挥先行先试改革和创新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引进先进技术、培育未来创新产业,助力全省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省产研院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南京江北新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拨投结合专项资金),每年新区安排3000万元,实行按需预算保障和动态管理,对各类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创新项目)采取拨投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创新项目主要包括: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新区省级以上重大技术创新平台和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围绕产业培育孵化所承担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拨投结合,是指针对重大创新项目先期以科技计划项目方式拨入一定财政支持资金,在项目进行市场化股权融资时转化为相应投资权益的支持模式。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
负责提出拨投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审批重大创新项目立项、调整终止、退出等事宜;负责“一事一研究确定重大创新项目议”政策。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牵头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要求;统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联系省产研院推进各项合作;负责协调开展重大创新项目全过程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核评价等;科投集团、项目落地产业平台负责配合做好重大创新项目组织管理的执行落实,并代表投资主体参与项目投资、转股等运营工作。
第八条
第九条
原则上,重大创新项目由新区与省产研院按照2:1比例支持,项目团队投入的自有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新区与省产研院支持资金的10%。其中,新区对单个重大创新项目累计支持的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
第四章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条
重大创新项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模式组织实施。
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进行管理:立项论证、项目公司组建、项目支持资金拨付、权益实现。
第十一条
立项论证
重大创新项目的立项论证按照省产研院项目经理制有关方式,由省产研院负责组织实施。立项采用专家论证、尽职调查等方式形成相关报告,明确项目目标、研发团队、技术指标和成果、里程碑节点、研发经费预算和拨付方式等关键内容。
按照省产研院相关立项论证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形式审核后,报请领导小组签批立项。对立项的重大创新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组建
重大创新项目实施阶段的研发工作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公司由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产研院公司)与项目团队、科投集团或项目拟落地产业平台签署投资协议共同另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团队控股,项目团队占股原则上不高于90%。项目公司须制订清晰、具有实施性且有利于创新的员工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项目支持资金拨付
对通过省产研院拨投结合相关评估并立项的重大创新项目,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按里程碑分阶段从拨投结合专项资金拨付项目支持资金至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期间项目团队原则上不得转让其股权。
项目支持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技术购置费用、设备、材料等固定费用、场地费用、人力资源费用、外协费用和其他可变成本。
第十四条
权益实现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公司开展市场化股权融资时,新区实际投入的项目支持资金应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转化,具体转化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和资金退出。
其中,股权转让是指按照新区科创基金直投项目管理模式,按程序由新区科创基金代表新区持有项目公司相应股份,对按照股权转让方式完成转化的,股权转让后获得的收益部分列入新区科创基金管理。
资金退出
是指项目公司将项目支持资金退出至新区拨投结合专项资金;对按照资金退出方式完成转化的,在前期项目支持资金完成资金退出后,应将支持资金额度继续用于支持后续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新区项目支持资金的权益转化方式由项目团队在股权转让和资金退出中选择或组合使用,如项目团队选择退出超过二分之一的项目支持资金的,应取得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六条
重大创新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有市场化投资资金进入时,可由项目公司先提出项目研发结题验收申请,结题验收工作由省产研院负责实施并进行审计。项目实施期内,已拨完支持资金,但暂未实现权益转化的项目,应进行结题验收,新区保留对项目支持资金进行权益转化的权利。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评价
第十七条
重大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研发目标变更、经费预算调整、核心人员更换等重大事项,项目公司(团队) 须向省产研院申请实施评价检查,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向领导小组报备。
第十八条
重大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 (团队)须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如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以及向项目公司(团队)的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发生违背公允定价的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新区将会同有关单位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重大创新项目,合理容忍正常的项目运行风险,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机构勤勉尽责、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相关项目投资决策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可视情免除其决策和管理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承担。
第二十一条
浦口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一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