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保委 消费者的权益不应被忽视
2025/2/18
2月12日,江苏省消保委指出:网络平台制定的用户服务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可能暗藏陷阱。多家平台规定只有平台企业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消费者考虑到异地诉讼成本高昂,往往会选择放弃诉讼。平台应强化公平公正意识,切实考虑消费者的利益。
只能去平台所在地打官司?
消费者坚持上诉扭转局面
近日,据《法治日报》报道,一消费者在北京遭遇共享单车锁车难问题,遂将平台诉至北京某法院,但平台服务协议约定用户只能去平台所在地法院起诉,故被告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法院裁定本案移送上海某法院处理。消费者并未就此放弃,而是针对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协议属于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协议中虽均约定了管辖条款,但在协议条文中并未对该条款进行特别标识以提醒消费者注意,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在签订该协议时针对该管辖条款提请了消费者注意,故依据前述规定,该管辖条款应属无效。
江苏省消保委随机调查发现,平台普遍在争议解决条款中规定,只有平台企业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仅有个别平台提供了在线审理方式或通过互联网法院开庭。此外,平台普遍存在不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协议则无法使用服务的情况,少数平台未对关键条款进行显著标识和以“默认勾选同意”方式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
省消保委认为,前述案例的裁定,不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是对惯用利己式条款的平台经营者的有力警示。
平台不能利用格式条款
限制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部分平台在服务协议中规定只有平台企业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是将消费者置于不利地位,与公平原则背道而驰,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平台利用互联网优势,通过“默认勾选”或“拒绝勾选则无法使用服务”等技术手段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有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相关不公平条款之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网络平台制定的服务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可能构成格式条款,若平台未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也都在提醒平台,不能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要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可用互联网提供在线争议解决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与难度
江苏省消保委建议:平台应强化公平公正意识,切实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一方面,遵循公平原则制定合同条款,特别是管辖权及争议解决条款,应避免加重消费者诉讼负担,综合考虑消费者所在地、服务发生地等因素,可利用互联网便利提供在线争议解决方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与难度;另一方面,平台应在用户协议中对关键条款充分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可通过弹窗提醒、加粗字体、预留阅读时间、要求消费者自主勾选等方式。
省消保委还提醒消费者增强维权与防范意识,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可先与平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通讯员 安吉拉 本报记者 马燕